????《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電信網絡詐騙法》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 組織、策劃、實施、參與電信網絡詐騙活動或者為電信網絡詐騙活動提供幫助,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前款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一萬元的,處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九條 電信業務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通報批評,或者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款,并可以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暫停相關業務、停業整頓、吊銷相關業務許可證或者吊銷營業執照,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落實國家有關規定確定的反電信網絡詐騙內部控制機制的;
(二)未履行電話卡、物聯網卡實名制登記職責的;
(三)未履行對電話卡、物聯網卡的監測識別、監測預警和相關處置職責的;
(四)未對物聯網卡用戶進行風險評估,或者未限定物聯網卡的開通功能、使用場景和適用設備的;
(五)未采取措施對改號電話、虛假主叫或者具有相應功能的非法設備進行監測處置的。
第四十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非銀行支付機構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通報批評,或者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款,并可以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停止新增業務、縮減業務類型或者業務范圍、暫停相關業務、停業整頓、吊銷相關業務許可證或者吊銷營業執照,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落實國家有關規定確定的反電信網絡詐騙內部控制機制的;
(二)未履行盡職調查義務和有關風險管理措施的;
(三)未履行對異常賬戶、可疑交易的風險監測和相關處置義務的;
(四)未按照規定完整、準確傳輸有關交易信息的。
第四十一條 電信業務經營者、互聯網服務提供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通報批評,或者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款,并可以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暫停相關業務、停業整頓、關閉網站或者應用程序、吊銷相關業務許可證或者吊銷營業執照,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落實國家有關規定確定的反電信網絡詐騙內部控制機制的;
(二)未履行網絡服務實名制職責,或者未對涉案、涉詐電話卡關聯注冊互聯網賬號進行核驗的;
(三)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核驗域名注冊、解析信息和互聯網協議地址的真實性、準確性,規范域名跳轉,或者記錄并留存所提供相應服務的日志信息的;
(四)未登記核驗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開發運營者的真實身份信息或者未核驗應用程序的功能、用途,為其提供應用程序封裝、分發服務的;
(五)未履行對涉詐互聯網賬號和應用程序,以及其他電信網絡詐騙信息、活動的監測識別和處置義務的;
(六)拒不依法為查處電信網絡詐騙犯罪提供技術支持和協助,或者未按規定移送有關違法犯罪線索、風險信息的。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法第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沒收違法所得,由公安機關或者有關主管部門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萬元的,處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公安機關并處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通報批評,或者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款,并可以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暫停相關業務、停業整頓、關閉網站或者應用程序,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沒收違法所得,由公安機關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二萬元的,處二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并處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四十五條 反電信網絡詐騙工作有關部門、單位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違反本法規定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六條 組織、策劃、實施、參與電信網絡詐騙活動或者為電信網絡詐騙活動提供相關幫助的違法犯罪人員,除依法承擔刑事責任、行政責任以外,造成他人損害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等法律的規定承擔民事責任。
電信業務經營者、銀行業金融機構、非銀行支付機構、互聯網服務提供者等違反本法規定,造成他人損害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等法律的規定承擔民事責任。
第四十七條 人民檢察院在履行反電信網絡詐騙職責中,對于侵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訴訟。
第四十八條 有關單位和個人對依照本法作出的行政處罰和行政強制措施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